藏羚羊

济南法院发布2021年度十大环境资源典型

发布时间:2023/1/7 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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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济南两级法院围绕工作有亮点、在全省有地位、全国有影响并走在前面的思路,坚持生态保护、优先服务、绿色发展的理念,在服务保障省会济南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大合唱中,主动融入、积极作为,展现法院担当,贡献法院智慧。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认真审理民事、刑事、行政等各类环境资源案件,为生态济南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服务与保障。在“世界环境日”即将到来之际,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发布济南法院年审结生效十大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案例1

李某某非法处置有毒废液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自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在章丘区相公庄街道办事处某村自家院落内经营电镀厂,在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未建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情况下,陆续将电镀工序中产生的有毒废水直接倾倒入厕所内。年6月11日,环保执法人员查获该厂,并在清洗池及厕所内提取样品,委托公安机关送检。经检验检测,清洗池内污水中铬含量45.1mg/L,厕所内污水中铬含量mg/L,厕所内污泥中铬含量6.55×10mg/kg,对周围土壤和地下水源造成严重污染。

裁判结果

章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桂英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一审判决后,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告人未上诉。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电镀废水属于有毒有害液体,处置不当,将对周边的土壤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实际生活中,家庭作坊式电镀经营,技术门槛低,经营投入成本少,一个人或者一个家庭即可进行电镀。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法律意识不强,存在侥幸心理及出于对生产经营成本的控制,不建造废水处理装置,将未经排污处理的电镀废水直接倒入厕所,对周围土壤及地下水产生了严重污染。本案刑事判决适用财产刑罚,提高违法成本,对震慑潜在污染者具有典型意义,对防范农村生态环境污染破坏,推动美丽乡村建设具有积极示范意义。

案例2

被告人刘某某非法网购藏原羚角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某平时喜欢研究藏羚羊角,年5月21日,通过淘宝平台,花费元从“诚信文玩”卖家购买带头骨的羊角两个,自行进行加工收藏。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购买的羊角含有藏原羚成分,羊角系藏原羚角。藏原羚系青藏高原特有物种,栖息于海拔米至米之间的高山草甸及高山荒漠地带,奔跑速度极快,有“西藏黄羊之称”,深受藏区牧民喜爱,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名录》二级保护动物。

 裁判结果

钢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刘某某有自首、预交罚金、自愿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理的情节,判处刘某某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扣押在案的藏原羚角,依法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通过网购平台非法买卖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案件。相对于传统交易方式,网购平台突破了线下地域、时间的销售模式,增强了非法销售行为的隐蔽性,使得违法购买更为便捷,网购平台上野生动物制品的热销,使得大量野生动物被疯狂猎杀。网购平台并非法外之地,该案的宣判,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打击以网购平台方式实施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具有重要意义,为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3

李某强等人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强、李某鹏、彭某某、孟某四人出于对野味的偏好,年11月17日20时许,携带好气枪、弹弓、射灯等捕猎工具,驾车至莱芜区赢牟西大街方下镇路段,使用射灯、弹弓等工具先后猎杀雉鸡三只、华南兔一只、山斑鸠一只、珠颈斑鸠四只。上述野生动物被猎杀后,被李某强等人拿到李某强公司食堂进行了加工食用处理。根据莱芜区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现莱芜区行政区域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禁猎工具包括气枪、弹弓等,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经鉴定,被告人李某强等人猎杀的动物均为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

裁判结果

钢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强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孟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被告人李某鹏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被告人彭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强、孟某、李某鹏、彭某某连带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元、承担评估费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强、孟某、李某鹏、彭某某在济南市主流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野生动物资源是一种宝贵的自然资源,保护野生动物,对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具有重大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案对引导社会大众树立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具有积极作用,彰显了人民法院努力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裁判理念。

案例4

被告人李某、邱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自年以来,被告人李某私自购买蜘蛛墨西哥红膝、火膝、火脚、红脚捕鸟蛛,蓝宝石华丽雨林捕鸟蛛,印度华丽雨林捕鸟蛛,斯里兰卡花边华丽雨林蜘蛛,将军巨蝎,球蟒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在饲养、繁殖后,通过淘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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